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類型:校園安全案例
案例來源:郟縣教育體育局
是否原創(chuàng):否
關 鍵 詞:教學管理 校園安全
二、案例正文采集
1.案情簡介
初中生胡某在上體育課時摔到了腿,以為沒有大礙的胡某并沒有告訴老師,只讓同學攙扶回了教室。放學后來接胡某的媽媽以為孩子只是小問題,也沒有引起重視,直到第二天才發(fā)現(xiàn)胡某疼痛嚴重,立即送到醫(yī)院。但為時已晚,胡某摔傷時已經骨折,因沒有及時就醫(yī),骨頭缺血導致壞死,最終沒能完全康復,經司法鑒定為八級傷殘。后因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胡某父母將學校告上法庭。
2.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判斷學校是否有過錯主要看兩個方面:一是是否盡到了謹慎照管的義務,其中就包括是否安排學生開展危險性很大的活動,即是否適宜于該教育段的學生的活動。當然,這種義務還包括教師的教學活動中合理的照管行為。如果學校盡到了謹慎照管義務,學校就沒有過錯。二是學校提供的教學設施、設備是否符合要求(或者說有瑕疵),此屬所有物、工作物的瑕疵損害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绷砀鶕逃俊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及該《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對因此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span>
3.典型意義
學校承擔相應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學校具有相應的過錯”。學校無過錯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的責任前提是“未盡責任范圍內的相關義務”,教育部的《辦法》明確的責任前提是“相應的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也或者是“對學生未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睂τ隗w育活動,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沒做剄這一點,學校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