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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
日期:2022-02-07

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

【關鍵詞】

違法所得沒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財產混同孳息

【要旨】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人在立案前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涉案的巨額財產,可以由其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說明來源。沒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或者說明來源,或者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所提供的證據(jù)達不到相應證明標準,或說明的來源經查證不屬實的,依法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申請沒收。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并產生孳息的,可以按照違法所得占比計算孳息予以申請沒收。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任潤厚,男,某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曾任A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集團)董事長、總經理,B環(huán)保能源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B環(huán)能公司)董事長。

利害關系人任某一,任潤厚親屬。

利害關系人任某二,任潤厚親屬。

利害關系人袁某,任潤厚親屬。

(一)涉嫌受賄犯罪事實

2001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利用擔任A集團董事長、總經理,B環(huán)能公司董事長,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人在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下屬單位有關人員索要人民幣共計70萬元用于賄選;要求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單位為其支付旅游、療養(yǎng)費用,共計人民幣123萬余元;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共計30萬元,被辦案機關依法扣押、凍結。

(二)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

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的財產和支出共計人民幣3100余萬元,港幣43萬余元,美元104萬余元,歐元21萬余元,加元1萬元,英鎊100鎊;珠寶、玉石、黃金制品、字畫、手表等物品155件。

任潤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親屬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為人民幣1835萬余元,港幣800元,美元1489元,歐元875元,英鎊132鎊;物品20件。任潤厚親屬對扣押、凍結在案的人民幣1265萬余元,港幣42萬余元,美元104萬余元,歐元21萬余元,加元1萬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說明來源。

【訴訟過程】

2014年9月20日,任潤厚因嚴重違紀被免職,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7月11日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同年10月19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同年12月2日,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利害關系人任某一、任某二、袁某申請參加訴訟。2017年6月21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同年7月25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任潤厚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及孳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幣1265萬余元、港元42萬余元、美元104萬余元、歐元21萬余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珠寶、玉石、黃金制品、字畫、手表等物品135件。

【檢察履職情況】

(一)準確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對立案前死亡的涉嫌貪污賄賂犯罪行為人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任潤厚在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調查期間因病死亡。檢察機關認為,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旨在解決涉嫌犯罪人的定罪與量刑問題不同,違法所得沒收作為特別程序主要解決涉嫌犯罪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追繳問題,不涉及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因此,涉嫌貪污賄賂犯罪行為人在立案前死亡的,雖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也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其違法所得。本案中,任潤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重大犯罪,雖然未被刑事立案即死亡,但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依法仍應予以追繳,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處理。

(二)認真核查財產來源證據(jù),依法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及違法所得數(shù)額。辦案中,檢察機關對任潤厚本人及其轉移至親屬名下的財產情況、任潤厚家庭支出及合法收入情況,進行了重點審查,通過對涉案270余個銀行賬戶存款、現(xiàn)金、155件物品的查封、扣押、凍結,對160余名證人復核取證等工作,查明了任潤厚家庭財產的支出和收入情況。根據(jù)核查情況,將任潤厚家庭的購房費用、購車費用、女兒留學費用、結婚贈與及債權共929萬元納入重大支出范圍,計入財產總額。鑒于任潤厚已經死亡,且死亡前未對本人及轉移至親屬名下的財產和支出來源作出說明,檢察機關依法向任潤厚的親屬調查詢問,由任潤厚親屬說明財產和支出來源,并根據(jù)其說明情況向相關單位、人員核實,調取相關證據(jù)。對于相關證據(jù)證實及任潤厚親屬能夠說明合法來源的工資獎金、房租收入、賣房所得、投資盈利等共計1806萬余元,以及手表、玉石、黃金制品等物品,依法在涉案財產總額中予以扣減。將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名下財產和家庭重大支出數(shù)額,減去家庭合法收入及其近親屬等利害關系人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收入,作為任潤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違法所得,據(jù)此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利害關系人任某一和袁某對檢察機關沒收申請沒有提出異議。任某二對于檢察機關將任潤厚夫婦贈與的50萬元購車款作為重大支出計入財產總額,提出異議,并提供購車發(fā)票證明其購買汽車裸車價格為30萬元,提出余款20萬元不能作為重大支出,應從沒收金額中扣減。檢察機關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認為不應扣減,并在出庭時指出:該50萬元系由任潤厚夫婦贈與任某二,支出去向明確,且任潤厚家庭財產與任某二家庭財產并無混同;購車費用除裸車價格外,還包括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其他費用;任某二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購車款結余部分返還給任潤厚夫婦。因此,其主張在沒收金額中扣減20萬元的依據(jù)不足,不應支持。該意見被法院裁定采納。

(三)依法審查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混同的財產,按違法所得所占比例認定和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孳息。經審查認定,依法應當申請沒收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為人民幣1265萬余元、部分外幣以及其他物品。凍結在案的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財產為人民幣1800余萬存款、部分外幣以及其他物品。其中本金1800余萬元存款產生了169萬余元孳息。關于如何確定應當沒收的孳息,檢察機關認為,可以按該筆存款總額中違法所得所占比例(約1265/1800=70.2%),計算出違法所得相應的孳息,依法予以申請沒收,剩余部分為合法財產及孳息,返還給其近親屬。法院經審理予以采納。

【指導意義】

(一)涉嫌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的人立案前死亡的,依法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目的在于解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追繳問題,不是追究被申請人的刑事責任。涉嫌實施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行為的人,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無論立案之前死亡或立案后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死亡,都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本人因死亡不能對財產來源作出說明的,應當結合其近親屬說明的來源,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以及提供的證據(jù)情況,依法認定是否屬于違法所得。已死亡人員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或說明來源的,應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據(jù)或線索,并進行調查核實。沒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或說明來源,或者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雖然主張權利但提供的證據(jù)沒有達到相應證明標準,或者說明的來源經查證不屬實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申請沒收。

(三)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并產生孳息的,可以按照比例計算違法所得孳息。在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財產中,對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后產生的孳息,可以按照全案中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的比例,計算違法所得的孳息數(shù)額,依法申請沒收。對合法財產及其產生的孳息,及時予以返還。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十二章第四節(ji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三條至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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