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8日,金融消費者馮女士致電日照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xié)會求助。馮女士稱其在網上認識的一位烏克蘭華裔好友向其郵寄了150萬美元的現金,委托其在日照幫忙購置房產,現在包裹已到上海海關,馮女士接到“海關工作人員”的電話通知,需要支付3萬元的提貨費用才能將包裹轉發(fā)至日照,對這位烏克蘭華裔好友的委托,馮女士不知該怎樣盡快幫到他,特向日照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xié)會致電求助。
接到馮女士的求助電話后,日照市金融消費權益協(xié)會(以下簡稱“協(xié)會”)立即與馮女士進一步溝通,核實事情的來龍去脈。經了解,馮女士年齡在45歲左右,通過網絡結識了一位“烏克蘭華裔”男子,經過最近幾個星期的交流,馮女士對該男子頗有好感,該男子還時常與馮女士視頻聊天。近日,該“烏克蘭華裔”男子告訴馮女士自己過段時間準備回國定居,為了方便定居,便給馮女士郵寄了150萬美元的現金,委托馮女士在日照幫其購置房產,現在包裹已到上海海關,但“海關工作人員”告知此包裹被扣押,需要支付3萬元的提貨費用才能發(fā)至日照。馮女士表示,其“烏克蘭華裔”好友委托其先幫忙墊付,自己起初也有點懷疑,但是經過多次視頻交流,馮女士還是相信了郵寄現金的事。協(xié)會工作人員立刻識別出這是一起典型的電信詐騙,為了讓馮女士明白這是電信詐騙,協(xié)會工作人員找到相關法律法規(guī),向馮女士解釋流通中的貨幣是禁止郵遞的,同時從網上找了一些類似的電信詐騙案例向馮女士講解,如“阿富汗男網友寄來280萬美元”、“美國飛行員快遞100萬美元”等。馮女士當即表示自己也曾意識到這個“烏克蘭華裔”可能是騙人,但是聽到能收到150萬美元還是心動了。最終,在協(xié)會的積極引導和勸說下,馮女士果斷打消了支付3萬元郵寄費的念頭,并對協(xié)會給予的幫助表示感謝。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形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酌情從嚴懲處:(一)通過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寄遞或者在郵件中夾帶下列物品:(一)法律規(guī)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二)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四)妨害公共衛(wèi)生的物品;(五)容易腐爛的物品;(六)各種活的動物;(七)各種貨幣;……”
3.《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一、限制進境物品1.無線電收發(fā)信機、通信保密機;2.煙、酒;3.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4.國家貨幣;……”
當前,網絡電信詐騙犯罪處于高發(fā)時期,其中刷單類詐騙、代辦信用卡、貸款類詐騙以及網絡交友、投資詐騙等尤其突出,嚴重侵害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本案中,馮女士遇到的就是以網絡交友為手段的詐騙行為,嫌疑人抓住馮女士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但風險防范意識薄弱的特點,通過花言巧語等博取受害人的信任,從而實施詐騙,一般這種詐騙的金額較大。經協(xié)會工作人員的風險提示,及時避免了該起詐騙的發(fā)生,避免了馮女士的財產損失。
【案例啟示】
1.監(jiān)管部門應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網絡電信詐騙案件作案人員大多以獲取信息作為實施犯罪的第一步,沒有受害人的個人信息,作案人員將很難下手或無從下手。同時,注重網絡電信詐騙的相關宣傳和防范工作,督促金融機構定期、定時的向廣大消費者宣講防范網絡電信詐騙的知識,從源頭上減少網絡電信詐騙案件的發(fā)生。
2.金融機構要加強防范網絡電信詐騙的宣傳和普及教育??啥ㄆ陂_展現場宣傳,向金融消費者講解網絡電信詐騙慣用手法以及防范網絡電信詐騙的相關技巧,講解“非法集資、非法借貸、非法買賣銀行卡”的相關案例以及防范技巧等,通過案例講解、分析以及現場解答等方式,提高金融消費者的自我防騙意識與法律意識。
3.金融消費者要加強金融知識的學習,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對網絡交友務必謹慎,不要因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詐騙短信的誘惑,警惕金融犯罪,保障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