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工作評價激勵機制,按照《農業(yè)農村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辦法>的通知》(農建發(fā)〔2022〕2號)要求,省農業(yè)農村廳會同財政廳印發(fā)了《河南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據
2020年1月,我省按照有關要求,制定了《河南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辦法),并印發(fā)全省實施,有效激發(fā)各地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
2021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督查激勵的通知》(國辦發(fā)〔2021〕49號),繼續(xù)將高標準農田建設與管理列為國務院督查激勵措施,明確“對高標準農田建設投入力度大、任務完成質量高、建后管護效果好的?。ㄗ灾螀^(qū)、直轄市),在分配年度中央資金時予以激勵支持”,由農業(yè)農村部、財政部負責組織實施,為此,農業(yè)農村部、財政部在2022年3月出臺了《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辦法》(農建發(fā)〔2022〕2號),完善了激勵內容,優(yōu)化了評價指標,并要求各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督查激勵的通知》(國辦發(fā)〔2021〕49號)、《農業(yè)農村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辦法>的通知》(農建發(fā)〔2022〕2號)、《河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打造全國重要糧食生產核心區(qū)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0〕1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高標準農田示范區(qū)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22〕9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農業(yè)農村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豫農文〔2020〕156號)、《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農業(yè)農村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農水〔2020〕26號)等,結合河南省實際和原辦法實施情況,起草了本《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十一條,分別對《辦法》制定的依據、目的,評價激勵的對象與范圍、程序、方法及結果運用,評價激勵的相關指標及分值進行了明確和規(guī)定。與國家激勵辦法和我省原辦法相比,突出了以下內容:
(一)實行部門聯(lián)動,形成工作合力。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工作由省農業(yè)農村廳、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共同開展考評。省農業(yè)農村廳重點負責評價項目實施、項目管理及建后管護等內容,省財政廳主要負責評價項目資金投入和支出、管護資金落實等內容。
(二)優(yōu)化考核指標,減輕地方負擔。本《辦法》將評價指標由我省原《辦法(試行)》中的15項優(yōu)化為8項;上報佐證材料由我省原《辦法(試行)》中的13項精簡為8項,其他評價依據為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jiān)測監(jiān)管平臺數據和省級日常監(jiān)測監(jiān)管數據;評價激勵總分為105分,增加一個加分項5分;鑒于各地打分隨意性較大,取消自查評分;各地通過河南省“數字耕地”信息管理系統(tǒng)填報提交評價佐證材料,不再報送紙質材料。
(三)突出獎優(yōu)罰劣,注重結果運用。依據評價得分排名情況,確定4個擬激勵省轄市,同時對1個綜合排名提升最多的省轄市進行激勵。省農業(yè)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在分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金時,對每個激勵對象定額補助予以激勵,激勵資金全部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對于納入激勵名單的省轄市、示范區(qū),提請省政府辦公廳給予通報。同時對不予以激勵、扣減分數兩種情況作進一步明確。
(四)圍繞重點工作,體現河南特色。圍繞我省重點打造的高標準農田示范區(qū),將高標準農田示范區(qū)創(chuàng)建情況納入評價內容,增加“高標準農田示范區(qū)建設”評價指標,分值5分,旨在引導全省各地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快推進并高質完成高標準農田示范區(qū)建設任務,不斷夯實糧食安全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