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xiàn)情形:機動車不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糾章時能立即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xiàn)情形:機動車不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且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xiàn)情形:機動車不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又不服從管理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