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郟政復決〔2024〕13號
發(fā)布日期:2024-07-12

申請:梁某某

被申請:郟縣廣闊天地鄉(xiāng)人民政府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本案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但行政復議過程中,未提供曾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證據;且申請人自稱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是梁某某(非申請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三十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申請人不服本決定,可自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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