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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書郟政復決〔2023〕第28號
發(fā)布日期:2023-12-09

申請人:蔡某某,男,漢族,1989年2月生,身份證號碼:440881********1458,住所地:廣東省廉江市新民鎮(zhèn)**村*號。

被申請人: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任局長。

住所地:河南省郟縣龍山大道92號。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受理其投訴舉報事項,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依法受理答復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行為違法。2.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受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并限期答復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一份舉報投訴信(中國郵政掛號信編號:XA04997505644),舉報投訴平頂山市聯(lián)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火雞面”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中國郵政網(wǎng)顯示被申請人在2023年7月2日已簽收。申請人在《投訴舉報書》投訴舉報請求:第4項明確請求依法書面受理投訴舉報人的舉報訴求,請在案件辦結后書面答復舉報人并依法書面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申請人請求的是書面受理和書面反饋辦理結果,但至今都沒有收到被申請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通知和反饋辦理結果的答復,申請人也沒收到任何關于延長辦理期限的答復。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guī)定程序受理或反饋辦理結果給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遂復議。對于電話、短信、郵箱回復有關處理情況的具體描述不清楚也沒有相關部門蓋章,很難確定有法律效力,所以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以書面受理和書面反饋辦理結果。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案件后并沒作出是否受理和辦理結果,不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及《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guī)定》,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被申請人未依法作出受理和辦理結果,不能證明其已履行了法定職責,構成行政不作為。據(jù)此,請求法制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請求沒有依據(jù)。申請人今年已多次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材料并進行行政復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顯然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其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鑒于申請人不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為目的,大量提起同類型案件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的情況。投訴舉報權是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公民必須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內(nèi)進行投訴舉報,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夠?qū)崿F(xiàn)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投訴舉報違背了《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會構成投訴舉報權的濫用。申請人反復于今年內(nèi)多次提起瑣碎的、輕率的、相同的及類似的投訴舉報而反復提起行政復議,明顯目的不當、有悖誠信原則,違背了復議權行使的必要性,喪失了權利行使的正當性,應認定構成濫用復議權行為。另外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有履行期限的,應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即投訴舉報分別應在2023年9月9日和10月17日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23年10月22日,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已超過法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綜上,請求縣政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一份舉報投訴信(中國郵政掛號編號:XA04997505644),反映其購買的平頂山市聯(lián)盈食品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火雞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物流信息顯示,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2日簽收。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依法處理其投訴舉報,于2023年10月22日向本機關郵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舉報投訴信、“火雞面”食品包裝圖片、購物小票、支付記錄、掛號信函收據(jù)等;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等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根據(jù)《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發(fā)現(xiàn)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核查,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jīng)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舉報人實名舉報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告知舉報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在法定申請期限內(nèi)提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有履行期限的,應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2日簽收申請人郵寄的舉報投訴信,申請人于2023年10月22日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超出了法定申請期限。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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